25.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需办什么手续?需要多少时间审批?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适用于储存和经营)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对生产、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审核期限为15日;对长期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审核期限为7日;对申办临时准运证的,审核期限为3日。
26.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5)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出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6)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27.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2)应根据GB12268一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储存;
(3)不得超量储存。
28.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2)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3)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9.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2)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3)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30.生产消防产品(含防火建筑材料)、维修消防产品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生产消防产品(含防火建筑材料)、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将申请报告(内容含企业基本情况、新开发产品情况、生产规模能力、市场预测等)主送市公安消防机构,抄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市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同意后,发给企业《生产消防产品申报表》、《维修消防产品申报表》;企业将填好的申报表,连同有关技术资料(产品图样,工艺文件,产品标准,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清单,质量管理制度等)一并报送省公安消防机构;省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三十日内,对其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以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发《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
31.对进口的消防产品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公安消防机构对进口的消防产品,应当登记注册,审查进口手续并送省级以上的消防产品检测中心复检,经复检合格后,于五日内填发《消防产品安装使用意见书》。
32.经营消防产品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经营消防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经当地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同意后,到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33.火灾事故由哪部门调查?起火单位(住户)如何配合?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住户)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34.对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重新认定力最终认定。
35.对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仍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仍不服的,可向做出重新认定机关的主管(上级)部门申诉,主管(上级)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当有关火灾案件进行到诉讼阶段时,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重新认定的申请和申述。
36.哪些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为:
(1)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和固定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的有关人员;
(4)消防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检验维修人员;
(5)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含更夫);
(6)专(兼)职消防人员;
(7)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37.当单位或个人的消防安全因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受到威胁时怎么办?
当单位或个人的消防安全因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受到威胁时,可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投诉,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无故不予受理的,可向主管公安局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投诉,并对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不受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38.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39.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及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出复议决定怎么办?
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0.对公安消防机构及人员哪些行为应当举报?
公安消防机构及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1)对依法应当进行检查、审批的项目,故意刁难,拖延不办,超过规定时限,经指出不改正的;
(2)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经过检查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使用、开业或者举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填发法律文书、不按时限送达或者到期不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4)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和采取措施的;
(5)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6)索要、接受和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7)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8)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适用于储存和经营)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对生产、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审核期限为15日;对长期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审核期限为7日;对申办临时准运证的,审核期限为3日。
26.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5)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出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6)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27.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2)应根据GB12268一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储存;
(3)不得超量储存。
28.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2)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3)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9.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2)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3)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30.生产消防产品(含防火建筑材料)、维修消防产品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生产消防产品(含防火建筑材料)、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将申请报告(内容含企业基本情况、新开发产品情况、生产规模能力、市场预测等)主送市公安消防机构,抄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市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同意后,发给企业《生产消防产品申报表》、《维修消防产品申报表》;企业将填好的申报表,连同有关技术资料(产品图样,工艺文件,产品标准,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清单,质量管理制度等)一并报送省公安消防机构;省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三十日内,对其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以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发《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
31.对进口的消防产品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公安消防机构对进口的消防产品,应当登记注册,审查进口手续并送省级以上的消防产品检测中心复检,经复检合格后,于五日内填发《消防产品安装使用意见书》。
32.经营消防产品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经营消防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经当地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同意后,到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33.火灾事故由哪部门调查?起火单位(住户)如何配合?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住户)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34.对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重新认定力最终认定。
35.对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仍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仍不服的,可向做出重新认定机关的主管(上级)部门申诉,主管(上级)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当有关火灾案件进行到诉讼阶段时,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重新认定的申请和申述。
36.哪些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为:
(1)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和固定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的有关人员;
(4)消防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检验维修人员;
(5)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含更夫);
(6)专(兼)职消防人员;
(7)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37.当单位或个人的消防安全因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受到威胁时怎么办?
当单位或个人的消防安全因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受到威胁时,可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投诉,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无故不予受理的,可向主管公安局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投诉,并对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不受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38.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39.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及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出复议决定怎么办?
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0.对公安消防机构及人员哪些行为应当举报?
公安消防机构及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1)对依法应当进行检查、审批的项目,故意刁难,拖延不办,超过规定时限,经指出不改正的;
(2)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经过检查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使用、开业或者举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填发法律文书、不按时限送达或者到期不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4)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和采取措施的;
(5)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6)索要、接受和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7)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8)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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