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积极组织抢救,并24小时内通知市社保局,并在15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报告书。逾期不报告的,由单位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2、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至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有关申报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补偿事宜;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1-10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受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30日内,一并持有关申报资料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到市
社保局办理补偿事宜 领取工伤待遇时,用人单位填写《开平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提供指定医院的(1)住院医疗费结算收据;(2)出院小结;(3)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诊病历记录;(4)重要仪检报告复印件;(5)门诊中药处方复印件;(6)评残鉴定书;(7)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1寸证件相3张等有关资料向社保部门申领工伤待遇。
3、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凭死亡证明及死者生前直系亲属的有关资料,到市社保局申领工伤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费用的负担及医疗期间待遇:员工因工负伤后,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抢救,伤情稳定后即转送往定点医院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要经单位和定点医院开具
证明,并报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批准方可转院,伤情危急的,应在转院后三天内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补办转院报批手续,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单位负责。需要门诊治疗的,就诊时应购买门诊病历本,由医生将有关用药治疗情况详细记录,否则,门诊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单位支付。
(1)员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负担70%,单位负担30%; 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按卫生部对公费医疗现行规定执行,住院伙食费由用人单位负担三分之二,伤者本人负担三分之一。
(2)员工工伤医疗开始到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其工资和工资性补贴由单位按工伤前的标准按时支付。
(3) 工伤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残废,必须安装假肢、镶牙、补眼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的(应限于辅助生产劳动及日常生活之必需),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其购置、安装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所有康复器具均应采用国产普通产品。
(4)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辞退处理。
△因工残废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残废等级享受相应的残废待遇。
(1) 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标准如下:
一级 24个月 六级 14个月
二级 22个月 七级 1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八级 1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九级 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十级 6个月
(2) 被评定为一至四级残废的,以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发给残废退休金至死亡为止。
一级 月平均工资数90%
二级 月平均工资数85%
三级 月平均工资数80%
四级 月平均工资数75%
(3) 因工残废后,生活不能自理,起居饮食需人扶自的,市社保局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按月发给护理费:部分护理:30%,大部分护理:40%,完全护理:50%,特别严重护理:60%。
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定期调整。
(4)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单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员工本人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5) 在职员工因工残废旧伤复发时,经单位申报,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死亡
(1)发给丧葬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
(3)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为供养一人者,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发给;供养两人及两人以上者, 按50%发给。孤老及孤儿按上列标准的150%发给。生活补助费按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活补助费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定期调整。
2、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至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有关申报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补偿事宜;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1-10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受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30日内,一并持有关申报资料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到市
社保局办理补偿事宜 领取工伤待遇时,用人单位填写《开平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提供指定医院的(1)住院医疗费结算收据;(2)出院小结;(3)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诊病历记录;(4)重要仪检报告复印件;(5)门诊中药处方复印件;(6)评残鉴定书;(7)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1寸证件相3张等有关资料向社保部门申领工伤待遇。
3、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凭死亡证明及死者生前直系亲属的有关资料,到市社保局申领工伤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费用的负担及医疗期间待遇:员工因工负伤后,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抢救,伤情稳定后即转送往定点医院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要经单位和定点医院开具
证明,并报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批准方可转院,伤情危急的,应在转院后三天内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补办转院报批手续,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单位负责。需要门诊治疗的,就诊时应购买门诊病历本,由医生将有关用药治疗情况详细记录,否则,门诊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单位支付。
(1)员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负担70%,单位负担30%; 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按卫生部对公费医疗现行规定执行,住院伙食费由用人单位负担三分之二,伤者本人负担三分之一。
(2)员工工伤医疗开始到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其工资和工资性补贴由单位按工伤前的标准按时支付。
(3) 工伤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残废,必须安装假肢、镶牙、补眼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的(应限于辅助生产劳动及日常生活之必需),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其购置、安装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所有康复器具均应采用国产普通产品。
(4)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辞退处理。
△因工残废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残废等级享受相应的残废待遇。
(1) 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标准如下:
一级 24个月 六级 14个月
二级 22个月 七级 1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八级 1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九级 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十级 6个月
(2) 被评定为一至四级残废的,以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发给残废退休金至死亡为止。
一级 月平均工资数90%
二级 月平均工资数85%
三级 月平均工资数80%
四级 月平均工资数75%
(3) 因工残废后,生活不能自理,起居饮食需人扶自的,市社保局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按月发给护理费:部分护理:30%,大部分护理:40%,完全护理:50%,特别严重护理:60%。
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定期调整。
(4)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单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员工本人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5) 在职员工因工残废旧伤复发时,经单位申报,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死亡
(1)发给丧葬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
(3)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为供养一人者,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发给;供养两人及两人以上者, 按50%发给。孤老及孤儿按上列标准的150%发给。生活补助费按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活补助费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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